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对照国务院宣布的失效文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提示函》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4年8月19日,印发《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原则,组织对2024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一次专项清理。9月-10月,各起草单位报送了初步清理意见。经汇总审核,2024年10月23日,印发《关于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意见的通知》,参考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对38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逐件、逐条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细致审查,后又结合市、区两级人大的审查建议、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评审的意见,就规范性文件中的重要问题反复与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初步清理意见。1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市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为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审慎性、合法性,12月中旬,我区根据市级清理结果对全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梳理再审核形成了《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清理结果(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按照清理原则对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形成的《清理结果(送审稿)》即为区政府现行38件规范性文件效力的确认文件,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两个附件中。
附件1为《继续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件,主要是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清理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存在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依据缺失或已被上位法取代的规定,经清理,确认了28件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为继续有效文件,可以继续实施。
附件2为《宣布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其中,因为超过文件有效期或阶段性任务已完成拟宣布失效文件6件,因为部分内容与新出台的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或违反市场公平竞争提请宣布废止文件4件。宣布失效或废止文件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