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宝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东宝区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东宝区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适应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保护农民利益,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企业粮食收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农发银规章〔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建立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粮收贷信保基金)。粮收贷信保基金由区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缴存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荆门分行)账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农发行荆门分行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
第三条 粮收贷信保基金收购贷款是农发行荆门分行向纳入东宝区粮收贷信保基金范围内的粮食企业发放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第四条 粮收贷信保基金管理应遵循服务改革、政府引导、银企合作、互利共赢、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及区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纳入区粮收贷信保基金范围的粮食企业在粮收贷信保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东宝区市场化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发改(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粮食)局、区财政局、区投融资中心、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农发行荆门分行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区发改(粮食)局。
第七条 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提请区政府修订实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监督粮收贷信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审批粮收贷信保基金的代偿和追偿;研究解决粮收贷信保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决定粮食收购贷款工作的重大事项;审核确定纳入信保基金范围的粮食企业名单。
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粮收贷信保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筹集、注入、专户审批;对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区粮收贷信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协助粮收贷信保基金的代偿、追偿和补充等工作。
区投融资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农发行荆门分行按独立审贷原则,加强贷款管理,严格风险防范,推动贷款本息的回收及追偿等相关工作;
农发行荆门分行作为贷款银行,负责贷款企业的贷前审查、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协助开设粮收贷信保基金专户,按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要求开展资金划拨存取等业务;提出逾期贷款的代偿申请,负责追偿逾期贷款。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保证基金归集和退出
第八条 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包含风险补偿基金和信用保证金。风险补偿基金的初投规模为人民币300万元,由区财政100%出资。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追加注入资金。信用保证金由企业按比例予以缴存。农发行荆门分行按粮收贷信保基金总额规模的10倍比例测算发放粮食收购贷款。
单户企业粮收贷信保基金收购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的10倍,且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区发改(粮食)局负责在农发行荆门分行开设粮收贷信用保证基金专用账户,具体的管理及使用要求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并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粮食收购信用保证业务的推荐和代偿。
第十条 信用保证基金归集
(一)粮收贷信保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局负责归集,统一划入农发行荆门分行粮收贷信保基金专户。
(二)准入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农发行荆门分行审批贷款额的10%比例缴存信用保证金。
(三)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的自有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借款或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企业自有资金。信用保证金专项用于代偿本企业逾期贷款本息,并需在企业借款合同中载明。
(四)存入专户的粮收贷信保基金按照国家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粮收贷信保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每笔贷款期限届满,农发行荆门分行收回依托粮收贷信保基金发放的贷款本息后,参与企业可按其缴存信用保证金额度全额收回出资(如参与企业缴纳的信用保证金部分用于清偿贷款,只能收回剩余出资)或将出资继续保留在粮收贷信保基金账户,参与下一次的信贷程序。借款合同终止的,农发行荆门分行应向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出具《借款合同终止函》,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据此办理企业信用保证金退出业务。
第四章 企业准入
第十二条 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准入对象是指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纳入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准入范围,且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金,并在农发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包括:粮食购销贸易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
第十三条 粮收贷信保基金准入企业应达到农发行荆门分行的信贷基本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产权和管理权清晰,内部经营管理正常,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
(二)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三)自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四)经审核纳入粮收贷信保基金推荐范围,并缴存相应的保证金;
(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农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
(六)开展购销贸易的企业要有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占拟申请贷款额度的50%以上;
(七)企业应有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参与收购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八)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还,无违约行为发生;
(九)满足农发行荆门分行规定的客户准入要求及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准入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粮食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区发改(粮食)局申请并提供真实、完备的申报资料。
(二)资质初审。区发改(粮食)局会同农发行荆门分行,根据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确定初选企业名单。
(三)统一确定。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初选企业资格进行复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入围企业名单。企业在粮收贷信保基金银行账户上按要求缴存企业信用保证金后,方可向农发行荆门分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信贷合作条件。
(一)农发行荆门分行为企业办理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业务,采取“政府引导、平等自愿、自主办贷、市场运作”的原则,由银企双方自主选择。
(二)农发行荆门分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的自主决策权,按照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为企业办理授信和用信。
(三)区发改(粮食)局与农发行荆门分行共同做好贷款企业贷后管理和库存管理。
第十六条 办贷程序。贷款办理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共同审核、审批办理等程序开展。
(一)企业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农发行荆门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农发行荆门分行要求提供贷款申报资料。
(二)银企对接。农发行荆门分行审核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准入企业,由农发行荆门分行按内部流程进行资格审批。
(三)共同审核,审批办理。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农发行荆门分行按照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在贷款审批前对入围企业进行审核,办理粮收贷信保基金推荐手续。
1.农发行荆门分行履行贷前调查程序,向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出具《信贷调查意向书》,内容包括: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风控措施、风险提示、贷款可行性等事项。
2.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依据农发行荆门分行出具的《信贷调查意向书》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农发行荆门分行提出的贷款主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并向农发行荆门分行出具《贷款推荐函》。
3.农发行荆门分行根据《贷款推荐函》按信贷办理程序落实贷款审批。在贷款发放前,企业应将《粮食购销合同》分别提供给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和农发行荆门分行,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和农发行荆门分行在收到合同5个工作日内共同确认合同真实、合理和可操作性后,农发行荆门分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企业收购需求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贷款利率由农发行与贷款企业协商确定。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农发行荆门分行共同加强贷款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履行贷后粮食、资金、非财务信息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贷款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督促贷款企业配备监控设施,实施远程监控。
第十八条 区发改(粮食)局指定专人负责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业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企业收购入库进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做到入库的粮食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并实行专区或专仓保管,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农发行荆门分行按照银行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和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要求对贷后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企业贷后和库存管理,切实防控贷款风险。贷款企业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粮食收购,后使用信贷资金。区发改(粮食)局、农发行荆门分行要共同加强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发现挪用资金问题时,及时下发《信用保证基金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农发行荆门分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融资中心、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等成员单位应重点关注由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推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情况,发现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潜在资金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章 基金代偿
第二十一条 代偿原则。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区粮收贷信保基金代偿。实施代偿后,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农发行荆门分行依法采取措施向代偿企业追缴代偿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代偿顺序和比例。区粮收贷信保基金与农发行荆门分行的风险分担比例为7:3。贷款本息出现逾期,应优先使用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用于代偿,剩余贷款本息的70%使用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
第二十三条 代偿程序:
(一)逾期告知。农发行荆门分行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企业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对贷款本息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还款的企业,农发行荆门分行要履行至少两次催款,并书面告知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
(二)代偿启动。贷款本息逾期30个自然日后,农发行荆门分行向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出具《代偿申请表》,区粮收贷信保基金办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召集信保基金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启动代偿事宜,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予代偿。
第二十四条 启动债务追偿。逾期贷款按照程序进行代偿后,按第七条规定的工作职责,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应协助农发行荆门分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依法向贷款企业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信用保证基金。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要求。若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农发行荆门分行贷款代偿率(一个年度内农发行荆门分行在东宝辖区累计发生代偿的金额占当年累计发放的信用保证基金收购贷款金额的比例)达到5%(含)时,应暂停受理新的业务,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贷款。当不良贷款部分或全部化解,代偿率低于5%后才能重新受理新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不足时,原则上应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补充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农发行荆门分行终止与其信贷合同关系,且在5年内不得向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提供贷款业务;区发改(粮食)局不予其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对其违反粮食收购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粮收贷信保基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具体贷款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粮食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