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宝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东宝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东宝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包括6个乡镇、2个街道及东宝工业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壮大区级财政收入规模,结合东宝实际,制定以下激励办法。
第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机制。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年末由区招商局进行评定考核。对考核第一名的乡镇街道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机制。
乡镇街道当年新引进企业落户东宝辖区的,年末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认定当年新落户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剔除政府投入成本)并考核。对考核第一名的乡镇街道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建立税收贡献奖励机制。
(一)财政收入贡献奖励。对乡镇街道当年新引进企业落户东宝辖区的,实现财政收入贡献总额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年底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财政收入额度由区财政局确认,口径为新落户企业当年12月31日汇缴至东宝区代理金库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不含增值税留抵退税额、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递增奖励。对乡镇街道新引进企业落户东宝辖区的,实现年度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贡献总额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的,按增长额的1%予以奖励。
第四条 其他事宜。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区乡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东政发〔2017〕5号)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税收增长激励机制和财源培植激励机制”的体制政策,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新招商引进落户东宝辖区的企业。
(二)《东宝区乡镇街道财政收入增长激励办法》(东政办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附则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