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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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政治权利 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物的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拥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
  人身自由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到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利益。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国家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讲,只有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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