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22 16:28信息来源:东宝区人民政府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需提供无偿使用证明)。

◆租(借)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以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还可用购房合同以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作为权属证明。

◆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住所为住宅的,还应提交《不扰民承诺书》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的行业除外。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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