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有关精神,区委编办参照《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湖北省街道通用权责清单》,在前期参与全省街道赋权事项建议清单编制试点,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综合街道认领和区直相关部门确定有权限赋权事项基础上组织拟订了《东宝区街道职权清单(送审稿)》(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订背景和过程
2019年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部门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2020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逐步统一和规范赋权事项,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2021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明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督促所辖区(市)人民政府在“两清单一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承接能力,结合地方立法规定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应领尽领、宜接则接的原则,指导所辖街道主动认领赋权事项,编制街道职权清单。职权划转后,原权力行使机构应当继续加强行业监管。2021年3月25日,区长江稳同志对文件作出了批示。
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区领导批示有关精神,区委编办组织协调开展了清单编制工作。3月2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等“两清单一目录”和推进街道赋权事项承接运行确认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21〕9号)后,我办及时对文件进行了研究学习,并在前期省清单送审稿基础上,根据文件内容对清单再次进行了修改调整形成了清单(征求意见稿),3月30日发往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局、区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林业分局)等11个区直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要求两个街道积极认领。4月12日,11个部门和两个街道均反馈了意见。
4月15日,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胡玲等一行4人到我市调研街道职权清单编制工作,现场调研了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并召开了座谈会,掇刀区委编办、东宝区委编办、漳河新区编办、掇刀区相关区直部门和街道分别汇报了工作情况。我们针对调研内容汇报了街道职权清单编制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调研组领导对我区不等不靠,在省政府文件印发前先行先试推进城管领域放权赋权工作进行了肯定。汇报结束后,调研组领导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现场答复:一是街道通用权责清单中的涉农事项,不涉农的街道可以不纳入清单;二是赋权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赋权;三是赋权事项街道要应领尽领,清单要做实,确实无法承接的可以不放或者放后分环节承接;四是城管事项要应放尽放,与人员编制力量相匹配,住建事项在市级的,街道认领的由市直部门与街道签订赋权确认书;五是综合执法领域事项暂时不下放,由市负责;六是赋权确认书签订前仍由原单位履行相应职权,不能出现“空白期”;六是市级层面要加强指导,同一类型街道的清单事项基本保持一致。
4月19日,根据省委编办调研组反馈的最新要求,我办组织召开了街道职权清单编制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省委编办调研组领导反馈的最新要求,街道和区直各相关部门就清单事项进行了现场对接,对清单事项权限再次进行了梳理确认。
二、省赋权指导清单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赋权。聚焦基层反映强烈的“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权责不对等”的突出问题,为了有效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保障街道在城市基层党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枢纽作用,拟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发生频次高、办理量大、街道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所迫切需要的权限下放街道行使,推动街道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支队伍管执法”。
二是坚持科学合理赋权。充分考虑街道职能定位、工作特点和承接能力,重点将直接面向市民、社区,发生在道路、街道等公共空间,专业性要求不高、程序简便易行、便于基层承接落实的权限下放街道行使,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强化统一指挥协调、人员统一管理、资源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的运行机制。
三是坚持合法合规赋权。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参照外省做法,在充分征求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提请以省政府文件印发,确保向街道赋权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下放的行政权力能够依法运行。
三、清单事项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根据省、市最新要求,综合街道和区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办梳理汇总形成了《东宝区街道职权清单(送审稿)》,清单事项共278项,其中法定权力事项74项(省市要求对照省街道通用权责清单74项照单全收),赋权承接事项204项(对应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263项我区有权限事项共204项,其中依职权191项,依申请13项),共涉及8个区直部门,其中区城管局110项(其中1项行政许可在区行政审批局),区住建局15项,区民政局5项,区水利局20项,区农业局4项,区卫健局37项(其中1项行政许可在区行政审批局),区应急局12项,区医保局1项。具体详见《东宝区街道职权清单(送审稿)》。
职权清单编制工作省里要求在5月10日前完成,并以市(州)政府名义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政务办备案。市里要求5月7日前将区政府印发的街道职权清单文件上报。
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省里要求由行政职权原行使机构与街道签订,在省政府文件印发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签订。区(市)党委编办统筹汇总后,以区(市)政府名义报市(州)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将签订的承接确认书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政务办、省直主管部门。市里要求6月21日前将区直相关部门和街道签订的确认书,由区委编办统筹汇总后,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
四、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
1、建议清单(送审稿)经会议研究后,在5月7日前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后,上报市委编办;
2、建议区城管局、区卫健局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赋权街道,赋权后街道负责辖区的审批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街道辖区以外的审批工作。
3、建议区直各相关部门赋权后,街道与区直各相关部门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区直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行业监管,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问。对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直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直部门管辖。
4、根据省委编办关于梳理扩权强县赋权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编办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能放则放、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和县(市、区)承接能力,认真梳理提出可以下放至县(市、区)政府行使的权力事项。下一步,待市里确定赋权事项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直相关部门赋权街道,同时规范清单的动态调整。
5、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推进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具体如下:
(一)区政府办公室责任
1.指导涉及赋权的区直部门在5月31日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事项顺利移交、有序衔接。
2.组织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3.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区委编办责任
1.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清单有关行政职权划转衔接工作。
2.结合法律法规、简政放权、机构职能调整及基层需求等情况,指导街道办事处对赋权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3.会同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适时对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提请相关部门问责。
(三)区司法局责任
1.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
2.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建立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与区直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3.指导街道司法所承担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四)区财政局责任
1.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加强街道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产清查等方面的基础保障。
2.应由区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街道承担。
(五)区行政审批局责任
1.根据街道办事处认领情况,指导并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发布赋权事项,协调开放系统有关端口。
2.统筹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赋权清单线上动态调整工作。
(六)区直9个赋权主管部门责任
1.负责开展政策法规解读、业务办理、网络技术支持、操作流程等培训。
2.指导街道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为街道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流程图、表格、文本等。
3.加强赋权事项运行监管,对街道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应当及时指出,并视情节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七)街道办事处责任
1.主动接受区直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赋权工作的要求承接审批服务执法权限。
2.落实好场所、设备等保障,提升业务承接能力。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
3.街道不得再将承接的权限赋予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4.街道超出赋权权限以及其他违法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街道自行承担。